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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基本知识 2018-05-11


 

  1.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2.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目前已经发现的形式主要有:以发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内部股票、集资券、国债组合凭证、投资受益券、“会员卡”等形式集资及直接向社会集资投资于实业等各种形式,新的非法集资形式还在不断出现。

 

  1.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利用部分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3)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

     

    (4)在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出具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以债权凭证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2.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证券、期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资产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保险、再保险;

    (2)保险代理;

    (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6.非法集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关系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7.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8.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9.“地下基金”的主要特征

        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10.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有哪些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种植、伐林、林木营销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12.什么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13.传销的主要危害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4.公安部通报涉众经济犯罪表现形式(摘要)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国家地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营销;

    *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15.值得警惕的几种现象

    1. 以养殖、造林、产权式商铺等名义,收取保证金、商品押金

    2.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定金或货款;

    3. 以专卖、代理、加盟联锁、流动促销等方式,收取专卖费、代理费和加盟费;

    4.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

    5. 以受理网络投资业务为名,收取交易手续费、基础定金、保证金

    6.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

    7. 利用互联网组织,介绍或参与非法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

    8. 大肆宣传所谓“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

       

      16.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清理清退工作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有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即谁批准、谁主管、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组织、协调原则;风险自担的原则。

       

      17.对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务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必须自行承担。

       

      18.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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